一、明确团体标准发展定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推动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城市更新、高品质住宅、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开展标准研究制定,满足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和创新需求,填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空白。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组织管理体系完善、专业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标准化工作能力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的指标设置、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二、提升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能力。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与其专业领域、成员组成相关的团体标准。应当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配备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成立标准研制和管理协调的工作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质量管控、推广应用、实施反馈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团体标准的主编、参编单位应当以团体成员为主,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三、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明确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复审、修订等环节要求。社会团体拟定立项计划时要充分征询团体成员以及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反映各方共同需求。拟定的标准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采用成熟可靠且经过工程实践验证的技术。各社会团体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对专业领域相近、内容相似的团体标准,可联合制定。
四、加强团体标准编制过程管理。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要深入调查分析,充分实验、论证,广泛征求成员单位、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以及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意见建议,做到科学有效、指标先进,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为标准审查提供支持和服务。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内容质量及实施情况负责,并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定期组织复审,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及时修订或废止。
五、促进团体标准实施应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采用,经工程建设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如涉及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应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的采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和效果评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对实施效果良好、技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支持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强化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不得出现抄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严禁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进行营利和违规收费。团体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公开名称、编号、发布文件以及主要功能、性能指标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发挥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约束作用,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七、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力度。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行业监管等机构要加大工程项目采用团体标准情况的审查、检查力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畅通团体标准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内容合法合规性、编写规范性等事项的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废止,并对相应社会团体和编制、审查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相关违规行为和检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八、完善保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总结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经验和模式,解决和预防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加强团体标准相关政策的宣传,提升业务指导和支持能力,促进团体标准组织间的交流合作、相互协调,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